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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保证保险中“高利放贷”等是保险类案件审理中的难点
发布日期:2024-08-22 21:29    点击次数:129

11月9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通报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情况,并发布《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2021年3月18日至2022年11月4日,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保险类纠纷案件677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7.75%,标的总额达11.73多亿元,涉及保险公司共计41家。

《白皮书》表示,目前保险行业治理及保险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规范化等方面。同时,保证保险中“高利放贷”现象和涉嫌车险诈骗案件成为了目前保险类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

保险公司败诉原因集中在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等方面

从案由看,保险纠纷一级案由54件,财产保险合同类案由445件,人身保险合同类案由146件,保险经纪合同、保险代理合同、保险费及其他保险类案件32件。从保险公司败诉原因看,主要集中于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解释应以不利于制定方为原则进行解释、理赔协议显失公平等7个方面。

(图片来源: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

《白皮书》指出,目前保险行业治理及保险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规范化等方面。再保险纠纷中,部分保险公司混淆再保险与共同保险,以“共同保险”之名行“再保险”之实等问题也应当引起重视。

比如,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个别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资金来源、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联关系以及汽车购买人经济实力缺乏必要的审查,导致不法分子进行违法操作,存在“案中案”的情况。个别保险公司还存在违反监管要求,从事异地承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甚至将相关业务拓展至全国各地,涉及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销售商、资金周转中间商以及众多自然人,人数众多、影响面广,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与群体性信访事件。

在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中,个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登记流于形式,保单质押贷款还款记录保管不全,保单质押贷款催收工作疏于管理,对于保单质押贷款是否收取保单原件的做法并不统一。保险公司未明确保单质押贷款流程,一旦产生纠纷,极易造成举证不能的后果,导致案件查明困难。

保证保险中“高利放贷”现象成审理难点

此外,《白皮书》还提到,保证保险中“高利放贷”现象和涉嫌车险诈骗案件成为了目前保险类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

其中,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银行与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要求借款人一般要有房屋抵押,同时还须向与银行有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购买保证保险;借款人向银行偿还本息的同时,还须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当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时,由保险公司先向银行垫付欠款本息,然后保险公司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保险公司所有费用,包括保费、罚息、违约金、服务费等。

《白皮书》发现该模式下存在以下三个重要问题:

1、银行保险两家联手“高利放贷”,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银行保险两家通过捆绑销售的方式绑定消费者,通常银行贷款利息并不高,年息7%、8%不等,一般不超过10%。但贷款利息加上罚息、保费、违约金、服务费等费用后通常达到或远远超出24%,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时,保险公司即以合法形式向法院起诉,这一系列费用最终由金融消费者买单。

2、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不清,客观上存在规则漏洞。目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比如金融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性质当如何认定、金融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当如何认定、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等问题。实践中,存在保险公司利用前述规则漏洞,以小额、少量、散见的诉讼进行“试水”,企图获取法院支持,后以大额、多量、集中的方式,利用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裁判尺度不一,标准并不统一,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3、为P2P平台等渠道商“兜底”,存在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有的保险公司通过此种方式与P2P平台联手,为P2P平台放贷提供保险,以极小的“保费”为资本,撬动大额资金池,极易引发连锁、衍生性金融风险。此外,保险公司的此种行为存在绕过国家对P2P的监管,规避法院对涉P2P案件的审查,实现不法利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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